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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贺兰县银河路鑫诚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939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贺兰县银河路鑫诚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贺兰县银河路鑫诚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9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愿愿,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兰县银河路鑫诚通讯店。

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河东路**(育才家园北侧**房)。

经营者:王**,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兰县银河路鑫诚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9)宁01知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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