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082号 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4890974R。
法定代表人:徐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萍,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鹏,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海霞烟酒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与临泉路交口长春都市花园烟江阁23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DRH65H。
经营者:谢海侠,女,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海霞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韩利 人民陪审员 肖 琼 人民陪审员 王庆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夏丽丽 书记员黄晨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