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民初289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登记证号码:×××-9。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九都镇巴布豆鞋店。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新东街南路**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31Y9XC10。
经营者:洪子琛。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科公司”)与被告南安市九都镇巴布豆鞋店(以下简称“九都巴布豆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森科公司的转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被告九都巴布豆鞋店的经营者洪子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森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九都巴布豆鞋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森科公司第8814488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判令九都巴布豆鞋店赔偿森科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九都巴布豆鞋店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6万元;
3.判令九都巴布豆鞋店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森科公司是著名产品设计公司,旗下 小黄鸭品牌生动活泼的小黄鸭形象广泛地应用在生活及办公用品、服饰包包、餐饮游乐服务等各类商品和服务上。
森科公司在自身生产和销售 小黄鸭品牌各类衍生产品的同时,也致力于开展IP授权业务,每年参与的各种大型展会吸引了无数的授权客户,在行业内和社会上获得了极高的关注度及知名度。
2014年,B.Duck小黄鸭品牌荣获香港名牌称号;
2015年,荣获“2015中国动漫授权业十大中国品牌”第一名;
2016年,荣获香港卓越名牌称号;
2016-2018年连续三年荣获玉猴奖之最具商业价值十大动漫IP。
2016和2018年先后获得LIMA亚洲授权业卓业大奖。
小黄鸭品牌已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森科公司是第8814488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和睡衣、帽子、鞋等,有效期限为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
森科公司除了自主设计产品之外,还大力开展授权业务。
2017年6月授权福建利讯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第8814488号“ ”注册商标以及B.DUCK美术作品生产、销售鞋类产品。
森科公司发现九都巴布豆鞋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设运营的“巴布豆官方店”淘宝企业店许诺销售和实际销售带有“ ”注册商标标识的童鞋。
2019年6月,森科公司就九都巴布豆鞋店的侵权行为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年7月4日,森科公司委托律师向九都巴布豆鞋店签发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律师函。
九都巴布豆鞋店未经森科公司许可擅自许诺销售和实际销售带有森科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误导公众并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产品系经森科公司授权生产销售或与森科公司存在其他商业上的关联,严重损害了森科公司品牌的商誉,给森科公司的授权业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九都巴布豆鞋店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201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九都巴布豆鞋店应赔偿森科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九都巴布豆鞋店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九都巴布豆鞋店答辩称,九都巴布豆鞋店在上传鞋子到网上店铺的时候,不知道“ ”商标是森科公司注册的商标,直到收到律师函之后才知道,知道后九都巴布豆鞋店就下架了有关的商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
九都巴布豆鞋店对森科公司提供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九都巴布豆鞋店提供了1688网页截图,欲证明涉案商品系其向温岭市美鹿尔鞋业有限公司购买,涉案商品来源合法。
森科公司认为三性均有异议,该1688网页截图无法体现购买的就是涉案产品,且也未提供支付凭证、相关票据,九都巴布豆鞋店主张合法来源是不能成立的。
本院认为,因该网页截图载明的货品为“男童凉鞋2019年新款韩版夏季中大童小孩小童软底男孩儿童沙滩鞋”无法体现系本案涉案商品,且九都巴布豆鞋店亦未能进一步提供付款凭证等证据加以证明,故无法证明其关于商品来源合法的主张。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森科公司是第8814488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和睡衣、帽子、鞋等,有效期限为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
2.“巴布豆官方店”是以九都巴布豆鞋店名义在淘宝网平台上开设的店铺。
3.2019年6月9日,森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玲来到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以下简称南粤公证处)称,为收集证据,之前在网上购买了有关商品,相关网店将使用快递方式将该商品送至其指定的地址,现申请对收取商品的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南粤公证处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并指派公证员办理。
同日,快递人员派送包裹一个(上述包裹快递编号为:×××20)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C座15楼,在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张晓玲拆开上述包裹,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拍照,随后将上述物品封存并交张晓玲收执。
2019年7月22日,森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玲来到南粤公证处称,为收集证据,特申请办理相关网页的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8月12日,南粤公证处出具的(2019)粤广南粤第18479号《公证书》,载明:森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南粤公证处,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由该委托代理人登录淘宝网并进入“巴布豆官方店”网店,并截取计算机屏幕图像12幅。
根据截图显示九都巴布豆鞋店销售案涉侵权产品47双,单价49.9元,评论32条,库存9562双。
经拆封封存包裹进行查验,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保全实物包含一双黄黑相间的儿童凉鞋,在鞋子表面两处有小黄鸭的图标,与森科公司的注册第8814488号商标相似。
快递单上的寄件人是张军斌,从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寄出的。
九都巴布豆鞋店确认上述商品系其销售的商品。
本院认为,森科公司是第8814488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庭审中,经拆封森科公司经过公证保全的涉案侵权产品,九都巴布豆鞋店销售的童鞋表面两处使用了与森科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图案。
九都巴布豆鞋店未经森科公司许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森科公司第8814488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九都巴布豆鞋店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森科公司诉求九都巴布豆鞋店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6万元,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九都巴布豆鞋店实际获利情况,本院根据上述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九都巴布豆鞋店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观过错、森科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确定九都巴布豆鞋店赔偿森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000元,森科公司诉请超过12000万元的赔偿数额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安市九都镇巴布豆鞋店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第8814488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南安市九都镇巴布豆鞋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2000元;
三、驳回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南安市九都镇巴布豆鞋店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南安市九都镇巴布豆鞋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秋玲 附: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注:前述司法解释中所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已经于2013年被修改为第五十七条)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