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锦旗锡尼才智全球通手机卖场。
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杭锦大街北侧。
经营者:王智存,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云,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锦旗锡尼才智全球通手机卖场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的(2019)内02民初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上诉人杭锦旗锡尼才智全球通手机卖场同意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2民初4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