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889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295722。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妹,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晴,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庐江县朝阳文体商行军二路店,经营场所安徽省 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131号1幢10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4MA2T17DB4H。
经营者:方朝阳,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庐江县朝阳文体商行军二路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亚娟 审判员 汪 寒 审判员 张宏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应梅 书记员桑玉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