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636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64745L。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诺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田安南路广益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1F58MXY。
法定代表人:冯祥。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诺恒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泉州诺恒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泉州诺恒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许新明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梅兰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