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民初2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告:荔浦县联盛百汇超市,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滨江新城**(滨江商贸城******商铺社会信用代码:92450331MA5MBYM411。
经营者:陈小敏。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荔浦县联盛百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本院退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