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74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云贵,男,l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长顺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云贵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