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43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雅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武侯金花镇凉水井街三线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郑削钢,职务不详。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成都雅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