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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东营江硕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996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东营江硕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东营江硕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996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江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樊彩云。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江硕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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