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512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伦,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滘仕专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马嘶塘小组25巷街面(球场对面),注册号441********0299。
经营者:裴仕专,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42************71X。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滘仕专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滘仕专日用品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