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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佳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19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佳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上海佳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99号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周智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开森。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佳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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