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620号原告:弗拉克托斯股份有限公司(Fractus,S.A.),住所地西班牙王国巴塞罗那08174-圣库加特德尔瓦列斯阿尔卡德巴尼尔斯大道64-68号C座3a(Av.AlcaldeBarnils,64-68,ModulC,3a,08174-SantCugatdelValles,Barcelona,Spain)。
法定代表人:鲁本.博尼特(RubenBonet),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兵。
被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被告:上海欧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峰。
原告弗拉克托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上海欧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弗拉克托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弗拉克托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