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259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立康,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立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本院经审查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 判 员 赵玲婕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陆 磊书 记 员 陆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