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809号原告:肖尧,男,198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任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初趣(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甘淑琴。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尧与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初趣(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肖尧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尧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尧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钱 琼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