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34号原告:张林,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玉婷,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贺霞,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与被告贾贺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林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7.50元,由原告张林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