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250号原告:邓安余,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锋,广东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苗苗,女,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安余与被告罗苗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2020年8月24日,原告邓安余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邓安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安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邓安余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