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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安余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罗苗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250号
案件名称邓安余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罗苗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安余;罗苗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250号原告:邓安余,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锋,广东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苗苗,女,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安余与被告罗苗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2020年8月24日,原告邓安余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邓安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安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邓安余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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