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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采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冉淑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515号
案件名称上海文采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冉淑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文采实业有限公司;冉淑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515号原告:上海文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颜鲁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少毅,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淑南,女,1968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文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冉淑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文采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文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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