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9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韵象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经营者:李发宝。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芝,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韵象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经本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