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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韵象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199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韵象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市韵象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9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韵象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经营者:李发宝。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芝,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韵象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经本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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