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740号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288弄展讯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楚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LIANGZHANG,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天煦,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永宁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天煦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