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337号原告:黄毓锐,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臻,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建辉,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伟。
原告黄毓锐与被告曹建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毓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黄毓锐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