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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毓锐与曹建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337号
案件名称黄毓锐与曹建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毓锐;曹建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337号原告:黄毓锐,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臻,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建辉,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伟。

原告黄毓锐与被告曹建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毓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黄毓锐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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