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362号原告:任杰,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圩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韩康,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立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佩佩。
原告任杰与被告上海圩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立昊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任杰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杰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钱 琼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