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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02民初3102号
案件名称3102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2民初3102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72929U。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娇,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斌,男,1992年7月10日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经营场所天宁区工人新村431-1号。

本院在审理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王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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