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719号 原告:邓丽丽,女,199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林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无锡灵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天鹅湖花园B区171号2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MFKQT81。
法定代表人:江泽兵。
原告邓丽丽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无锡灵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邓丽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