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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利展电脑商行、长沙市芙蓉区德普科技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7394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利展电脑商行、长沙市芙蓉区德普科技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利展电脑商行;长沙市芙蓉区德普科技电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7394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玉,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利展电脑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167号合峰电脑城1楼外155号。

经营者:刘芳。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德普科技电脑经营部,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113号。

经营者:周辉利。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男,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利展电脑商行、长沙市芙蓉区德普科技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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