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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群建五金塑料厂、佛山市南海新胜利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民初25195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群建五金塑料厂、佛山市南海新胜利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群建五金塑料厂;佛山市南海新胜利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5195号之一原告: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80F。

法定代表人:林奕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希,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威,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群建五金塑料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堤田群建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0A。

投资人:刘显达,男,汉族,1943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14。

被告:佛山市南海新胜利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南国小商品城中区1街33A、35号,2街58、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3M。

法定代表人:左绍挺,总经理。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峰,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君,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群建五金塑料厂、佛山市南海新胜利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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