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303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朱邦克,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砀山县,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邦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安徽省淮北市。
当事人销售案涉产品的营业地、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本院对当事人的问话笔录,均载明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故本案本院无管辖权。
因本案系知识产权纠纷,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顺 审 判 员 刘 柳 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素青 书记员李秋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