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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邦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3民初303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邦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朱邦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303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朱邦克,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砀山县,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邦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安徽省淮北市。

当事人销售案涉产品的营业地、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本院对当事人的问话笔录,均载明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故本案本院无管辖权。

因本案系知识产权纠纷,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顺 审 判 员  刘 柳 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素青 书记员李秋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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