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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夏区龙湾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136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夏区龙湾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龙湾二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36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龙湾二超市,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马山湾,经营者:叶传启。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龙湾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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