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民初595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丽春,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孟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郎丽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9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权,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