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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欢悦珠宝设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936号
案件名称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欢悦珠宝设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欢悦珠宝设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936号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3号4层407。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欢悦珠宝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溪白村荔城北大道3399号荣华书苑10#C1-2三层。

法定代表人:翁瑞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欢悦珠宝设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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