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知民初103号 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晏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波,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通,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市赫山区好忙零食店,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经营者:汤建。
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赫山区好忙零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益阳市赫山区好忙零食店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