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执16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供销加油站,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东陈村北105国道与济梁公路交汇处向西1.3公里处路北。
投资人:王敬美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供销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
根据已经生效的嘉祥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供销加油站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经济损失30000.00元,全部义务已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嘉祥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