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楼民四初字第162号之一 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对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开发区红太阳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楼民四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该份判决书第一页中倒数第一行至第二页第一行中的“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廷朝,被告委托代理人姜行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补正为“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延朝,被告委托代理人姜行燕到庭参加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