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725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丽,湖南子曰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蓉芳,湖南子曰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夏雪儿潮流服饰生活馆,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电路350号第二栋第一层10-11号。
经营者:周五星,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湖北昊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夏雪儿潮流服饰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2020年9月1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
2020年9月2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 判 长 魏 立 宇人民陪审员 陈敏人民陪审员张金霞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