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03知民初161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顺县李氏副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富顺县富世镇西湖北路45号附1-6号。
经营者:李岩,男,汉族,1978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富顺县李氏副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富顺县李氏副食品经营部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富顺县李氏副食品经营部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