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77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861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地址: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邓晨夕,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冯淑玲,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封丘县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獐鹿市营业部,系个体工商户注册号:410727000046171经营者:李金敏地址:封丘县(中通速递万邦燃具)獐鹿市加油站南50米路东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封丘县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獐鹿市营业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