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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欧勒洛卡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袁树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3民初69号
案件名称福建欧勒洛卡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袁树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欧勒洛卡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袁树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民初69号 原告:福建欧勒洛卡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广场5#2011室。

法定代表人:颜兰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蔚,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英,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树平,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福建欧勒洛卡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树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福建欧勒洛卡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欧勒洛卡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欧勒洛卡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5.00元,减半收取计2247.50元,由福建欧勒洛卡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周 怡 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润心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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