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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钛润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2021)鲁01民初89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89号
案件名称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钛润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2021)鲁01民初8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钛润科技有限公司;孙德胜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89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钛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胡亚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宾宾,男,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乐,山东泊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德胜,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乐,山东泊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钛润科技有限公司、孙德胜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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