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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鹤壁市蔷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6知民初77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鹤壁市蔷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鹤壁市蔷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6知民初77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蔷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朝歌镇上街路**。

法定代表人:刘富军。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蔷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骆慧杰审判员 甄瑛歌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 婷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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