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民初15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楠,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白云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工业品市场小百1床4号。
法定代表人:邓传国,该公司经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庆白云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