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3096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L,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传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02766626F,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应天大街608号(长江装饰城油漆区D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峰,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未到庭)。
本院在受理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传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传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