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91民初2294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兵杰,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永红,男,汉族,1976年9月25日出生,住菏泽市郓城县。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永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