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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郭永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791民初2294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郭永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郭永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91民初2294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兵杰,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永红,男,汉族,1976年9月25日出生,住菏泽市郓城县。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永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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