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91民初1097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住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宝蜜园蜂蜜养殖场,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亭角村花园中街3号。
经营者:张丽君。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