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知民初119号 原告: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4041号(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纪平,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秋梅,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原告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与被告王秋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以诉前调解期间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应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