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92民初12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系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明,系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时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1238室)。
法定代表人:常东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戈,系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时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华山超市,营业场所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33号-1甲。
负责人:常东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与被告沈阳市时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市时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华山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扣除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