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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孟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770号
案件名称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孟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孟花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770号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

法定代表人:冯金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磊,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孟花,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孟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审理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当事人在调解阶段和解后申请撤诉而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邵 勋审 判 员  商建刚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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