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9697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张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N5区德业新城花园A区1-2号楼2座3单元25B(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张其吐。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张家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