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79号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726号13楼。
法定代表人:何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宁,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青波,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汉庭苑宾馆,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09号御景名门2层商铺,经营者杨俊。
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汉庭苑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