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初330号 原告:陈国保,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素雯、邹锦富,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州市壹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将军路茶园工业区地段(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国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素雯、邹锦富,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快船数码(杭州)淘宝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98号海创园18幢111号。
经营者:李宇。
原告陈国保、惠州市壹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快船数码(杭州)淘宝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保、惠州市壹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国保、惠州市壹微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