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137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平,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姗,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横林周士克电器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阳湖南村3号。
经营者:周士克。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告武进区横林周士克电器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公司于2020年9月1日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TCL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